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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区合作社
2023-11-2216:35:10来源:《龙岩地区志》作者:

1929年春,永定县金砂上金创立上溪南区合作社。6月,永定县西陂乡消费合作社成立。11月,上杭县才溪区建立消费合作分社,并在所辖8个乡设立油、盐、肉、布匹、豆腐、糖果、猪子等14个消费合作社。随后,闽西苏区各地普遍建立消费合作社、粮食合作社等。

苏区时期的合作社,主要有消费合作社、粮食合作社、购买合作社和贩卖合作社4种组织形式,而以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居多。消费合作社实行购销、生产、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营;粮食、购买、贩卖合作社,则属于专业性经营。
 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,以便利工农的消费,抵制投机商人对市场商品与物价的操纵和剥削为宗旨。合作社的资金,主要由群众集股,政府资助。每股股金多为5角,也有1~2元的,认股由群众自愿。消费合作社组织机构,从乡社直至中央总社,都设管理委员会。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。乡社设组织、宣传、调查统计、干事各1人。区社设宣传、组织、营业、调查、统计、文化等部,每部设主任1人、干事若干人;营业部下设采买、发售、保管、会计、出纳等股,每股设股长1人,干事若干人。县社设宣传、组织、营业、文化、调查、统计等部,每部设主任1人、干事若干人。省社设组织、宣传、营业、文化、调查统计部,每部设主任1人、干事若干人;营业部下设采买、发售、保管、会计、出纳等科,每科设科长1人、干事若干人。组织机构的设置,视事务简繁而定,如事务简单的县、区社,每人可兼任几个部或几个股的职务。1929年6月建立的永定县西陂乡消费合作社,所制订的规章有四:一是本社定员2人,1正1副,分工负责日常工作,主管销售、会计、出纳,制订营业计划和出外采购;二是设立审查委员会,由社员大会选出公正社员担任,每月审计社务一次;三是年终盈利分配为:社员红利50%,公积金20%,购货利益金30%;四是为节省开支,不印发股票,以股金收据代替,凭收据领取红利。这是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个简单的规章。同年11月建立的上杭县才溪区消费合作社,初建时只有社员80余人、股金40余元,同时借一些公款作经营资金,开始营业。到1931年年终结算时,除了一切开支外,盈余大洋300元,当即召集社员大会,报告工作和分配红利,每一股(5角)分到红利5角。到1933年7月间结算时,除了一切开支外,计得盈利741元。经社员大会一致决定不再分红,作提公积金,以充裕资金。因为办得好,到同年8月后,群众纷纷要求入社,社员人数增加到1041人。
  1930年后,苏区各县相继建立消费合作社,区社由5个以上乡社集股组建,乡社则由农民自愿集股兴办。9月,闽西苏维埃政府召开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,提出对合作社进行整顿。修改后的《闽西合作社修正条例》规定:在业商人不准加入合作社,富农可以加入,但不能参加管理;合作社所得红利,以30%作为股金分红,30%作为公积金,10%作为办事人员花红,30%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;合作社办事人员由社员公选,必要时政府可以干涉;合作社借贷、买卖及各种章程,不得违反合作社之条例原则。1933年,又将红利分配改为公积金50%,社员分红50%,同时废除赊销制度,严格审查账目,反对贪污腐化及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。经过整顿,合作社事业更加发展。1933年10月,上杭成立县消费合作总社。11月,福建省消费合作总社、兆征县消费合作总社在长汀城关成立;长汀县合作总社在河田成立。3个县总社分别受同级苏维埃政府和上级社领导,内设宣传、组织、营业、文化、生产及调查统计等部,营业部下设采买、发售、保管、会计、出纳等股。1933年底,闽西苏区境内已有省总社1个、县总社3个、区社14个,乡社154个,以上杭、永定、连城、长汀4个县居多。
  1934年10月,红军主力长征后,国民党重新统治闽西,3个县总社先后转移。随后,上杭、长汀县社解散,兆征县总社转至四都、古城一带,坚持为红军游击队采办货物。到1935年春,闽西苏区的合作社均被迫停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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