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: 首页 > 学术研究 > 编研论述
闽西在中央苏区财政史上的创举
2022-05-0516:02:13来源:作者:蓝松金

中央苏区的财政工作,经历了从旧的、不合理的财政制度的破除到新的、有序的财政制度的建立,从整顿地方财政到整顿全苏区财政的过程。在苏区政府建立之初,各个苏区政权各自为政,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的区域,以致出现了苏区建立之初的财政混乱和不规范的局面。为切实解决苏区财政混乱问题,闽西苏区自上而下开始了一系列建立财政制度的创造性探索与实践。

1651738278290434.jpg

1929年7月,中共闽西“一大”通过的《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》明确:“土地税之分配,乡政府收六成,县区政府各收二成。”

创建党管财政的基本原则

党的领导是财政工作的核心力量。从开辟革命根据地开始,中国共产党就树立了党领导一切的原则,作为红色政权基础和支柱的财政也在党管之列,形成了财政为革命政权服务的政治本质,确立了中国共产党财政的基本政治原则。这一原则在闽西苏区进行了最先的探索。

1928年7月25日,在《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关于闽西秋暴工作方针》中指出:“在各级暴动委员会之下,设立秘书处、宣传处、军事处、财政处、裁判处、交通处、谍报处,必要时可成立土地委员会,军事委员会,财政委员会,裁判委员会”,并明确规定暴动委员会执委“同志占半数以上”。从这可以看出,从1928年开始,闽西苏区财政就已在中共闽西特委管辖之内,并为此设立财政处,这就确立了财政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的基本政治原则。

1929年3月,红四军首次进军闽西途中发布了《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》,广泛宣传党的政纲,其中提出“累进税法,最为适用;苛捐杂税,扫除干净”的税收政策,再次体现了党管财政的原则。1929年3月,在红四军的帮助下,中央苏区第一个县级政权——长汀县革命委员会成立,革委会之下设军事、财政等6个部,财政成为党的工作的一部分。长汀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,立即发布政纲,宣布废除一切厘捐税负。这样重大的财税政策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作出决定。

1651737983137086.jpg

毛泽东、朱德署名的《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》,提出了“累进税法,最为适用;苛捐杂税,扫除干净。”的主张

1929年11月,在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《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》中,首次把“税收问题”列入地方党的会议决议,第一次规定了土地税、山林税、店税及摊子地租的征收办法;在《关于苏维埃工作问题的决议》中,首次提出“政府财政要有预算,量入为出,建立财政独立基础。预算决算要提出代表会通过,并尽量以取得群众信仰。”从中可以看出,关于财政的重大问题无不受到党的重视。1930年2月25日,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第一次规定了营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。税收关系到民众的亲身利益,大政方针由党研究制定,保障了战争年代复杂形势下税收的正确方向。

创建完整的财政组织体系

实现财政的统一,必须加强财政机关建设,明确各级财政的领导系统和上下归属关系。闽西苏区创立初期,财政管理机构还未健全,财政管理制度不尽完善,各县财政自收自支、各自为政,造成闽西苏区财政工作相当混乱。

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后,各级权力机关即开始筹备成立财政机构。1928年7月,福建省第一个乡级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在永定卓坑成立。同年8月,福建省第一个区级苏维埃政府财政委员会在永定金砂成立。1929年3月,中央苏区第一个县级红色政权(革命委员会)财政部在长汀成立。1930年2月,龙岩县苏维埃政府设立主管全县财政工作的财政委员会,“县政府之下,组织财政委员会,清理过去各级政府收支并编定今后全县的预算。”同年3月18日,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宣言和军事问题、经济问题、财政问题等五个决议案,讨论制定了16个法案和条例,成立了经济委员会、财政委员会等8个政府组织机构,选举邓子恢为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经济委员会主任,蓝维仁为财政委员会主任。财政委员会是闽西苏维埃政府最早设立的八个机构之一,也是闽西财政系统最高的领导机关,财政委员会排名第二位,表明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部门。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《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》中明确规定:各级权力机关要分别建立财政机构开展财政工作,各县政府设财政科,区、乡政府设财政委员。

1931年11月,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,成立了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,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立的九部一局之一,也是财政系统最高的领导机关。同时,省、县、区政府设立财政部(科),红军设总经理部,军团或军设经理处,各师设军需处,从上到下,构成一个财政工作系统。在中央政府颁布了《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》,明确规定各级上下级财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与具体职能,地方各级财政部在行政上隶属于上级财政部,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政权指导,从而在中央苏区形成较为完善的财政系统。

创立预决算制度和政府收支制度

统一财政的目的是消除混乱现象,实现财政统一。闽西苏区建立初期,“各级政府财政多数无预算不统一,而且过滥开支”,“苏维埃财政无论收入支出都是各自为政,没有丝毫系统,因此有些很少收入的地方政府苦到没有煤油点灯,有些收入多的地方政府特别浪费”。闽西苏区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,由此开展了统一财政的工作。

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明确提出:闽西革命任务之一就是“统一财政,厘定税则,限制开支,确立预算制度,建立财政独立基础”,其中“财政独立”的建设目标是极有价值的。大会通过的财政问题决议规定“一切税收以县为单位,由县政府统一征收”,从而统一了征税单位,改变了以前各部门收税的局面。1930年9月,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再一次强调,统一财政是统一政权指挥的先决条件,各县政府必须认真统一全县财政的收支,坚决克服各级滥行开支的流弊。1931年2月,《闽西苏维埃政府二十一号通告——统一财政问题》规定:“在目前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一致进攻苏维埃红军底下,整理财政,充裕国库,以应付斗争,更成为目前巩固苏维埃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”,从这个通告不难看出,统一财政被提到能否取得革命胜利、巩固苏维埃政权的高度,其意义重大而深远。

稳定的财政预算系统是维持一个政府正常运转的必备基础。对于新生的苏维埃政府而言,同样也面临着财政预算管控的考验。1929年11月,闽西苏维埃政府在《关于苏维埃工作问题的决议》中首次提出“政府财政要有预算,量入为出,建立财政独立基础”。1930年3月,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确立预决算制度,“各县政权机关经费,应按照规定等级制定预算,由县政府汇集提出县代表大会通过”,“各级政府经费之支出,每月应造定决算表,交县政府审核公布”。1930年9月,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《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》,强调文化建设经费和政府经费应分开制定预算,而且规定经费的项目和数额方面,条款明晰,可操作性强。1930年9月21日,永定县召开各区财政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,对预算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。

1931年2月,在颁布的《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第二十一号》中进一步重申,财政收入应归苏维埃政府分配,各县区乡应清查过去财政收支和存款,重新订立预算,经上级批准,按月结算由上级审査。1932年3月,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,要求“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。各级政府机关必须依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和必须经费,制定预算,报告上期决算。各级政府机关不遵此期限制定预算决算报告上级批准之后,便不许取用一切行政经费。”从中可以看出,闽西苏区政府统一财政从税收到预算,从支出到征管,是非常全面的。

中央政府成立后,对财政预决算制度非常重视,1931年12月29日,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《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2号——统一财政、编制预决算制度》,详细规定了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编报要求。

最早制定统一田地税、山林税、营业所得税等征收办法

闽西是共和国税收摇篮,红色税收为苏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支撑。从1929年7月制定“土地问题决议案”开始,就开始尝试制定规范的成文税则。

1929年7月,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《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》,首次提出征收土地税,革命根据地的红色税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。决议对土地税的征收条件、征收等级和分配比例作了详细规定:“A.为补助残废老病及建设地方公共事业,如创办学校,修路圳以及政府赤卫队用费等用途,政府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。B.土地税须在苏维埃政府建立之后,而且有巩固可能时征收之,否则不可征收,免被反动派利用为宣传的口实。C.土地税之征收分为三等,最高百分之十五,其次百分之十,再其次百分之五或免税,由各地方酌情形分別规定。D.土地税之分配,乡政府收六成,县区政府各收二成。”1929年11月5日,《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》规定,“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”,“土地税之分配:乡政府得五成、区县两级各得二成,闽西政府得一成。”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,明确规定了田地税、山林税、店房地基税、营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,土地税率趋于统一。

1651738064627814.jpg

《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徵收土地税收据》,开具时间为1930年正月,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红色税票

山林税包括竹麻税、茶山税、水果税、梓税等,闽西苏区最早开征山林税,1929年7月中共闽西“一大”就提出了山林税问题。同年11月,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制定了征收山林税的办法,“以远近及竹麻为标准,所得山林税之分配与土地税同”。1930年2月,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对山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,将茶山、水果、梓税取消,只征收竹麻税,税率是15%。

1930年2月,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《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》第一次规定了营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,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《税章及规则》,规定“商人取消一切苛捐杂税,实行征收所得税”。同年3月,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《暂行税则条例》,规定“商业累进税之征收,依据商人(商店、纸木商、工厂、行商)所营业务,于每年或每帮结算后赚得红利数目”。1930年9月,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税则条例进行了修订,在《修正税则条例》中第一次规定了水果税、茶税等的征收办法,对商业累进税的征收,降低起征点,提高税率,并加重对逃税的处罚。

为了统一税种,闽西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地使用统一的税收发票,如“农民缴款以县三联印为凭”。从1929年11月到1930年4月,闽西苏区率先制定《税则条例》完善税制税法,规定了征收的税种,从而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统一了苏区税收,为后来的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》制定提供了最早、最直接的实践依据。

创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

国库是掌管国家一切款项的收入、保管与支出业务的机构。建立国库是统一财政的重要一环。

1930年9月,闽西苏维埃政府通过的《反富农斗争决议案》指出:调节金融、保存现金、发展经济、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唯一办法是设立闽西工农银行。1930年11月,闽西工农银行在龙岩成立,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革命根据地中创办的第一个股份制银行,是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的前身。代理财政收支是闽西工农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,《闽西工农银行章程》规定:……代理金库、征收税款……为营业范围,主要是代收一些战争缴获款、政府没收款、土豪罚款、城市商人捐款等并严格按照利率标准妥善保管财政存款。当时还不懂得金库这个概念,实际上银行是起了代理金库的作用。闽西工农银行创建者之一曹菊如回忆,闽西工农银行成立后,“发行纸币,保存现金。凡财政及其他收入的银元,规定必须交银行作为存款,支付时则只给纸币。代理财政收款。如没收款、土豪罚款、城市商人捐款等等,都交银行代收,作为财政存款。实际上银行是起了部分代理金库作用”。

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,为了加强现金收支管理,确保资金安全,1932年10月22日,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《国库暂行条例》,规定国库是“掌管国家一切款项之收入、保管与支出事宜”,中央建立总国库,省、县建立分、支库,红军部队不设金库,由政治部代理,国库制度从1933年1月1日开始统一在苏区推行。《国库暂行条例》规定,中央财政部国库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库,国库业务由国家银行负责代理,苏区政府的所有款项收支事宜均由国家银行掌管,国家税收及其他罚款等一切收入,都必须及时缴入国库。通过实行国库制度,财政部对苏区库存资金心中有数,就能“明了各种收入,好去督促下级机关收款”,调节收支,避免不平衡状态的出现。

创建财政税收奖惩制度

财政纪律是执行党的经济政策的保证,是财政工作的生命线。党管财政,特别重视财政纪律,严惩贪污浪费,这是保障党发展壮大的前提,也是保障苏区财政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。闽西苏区将惩治政府人员违法犯罪作为党管财政的一项重大任务,制订了许多严格的法纪约束政府工作人员,党政干部不管是谁,不论职务高低,一旦发生蜕变,触犯法律,就要受到严厉惩治。

1930年3月,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《裁判条例》中,专门设置了《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》,规定凡是“侵吞公款有据者,受贿有据者”,一律撤职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枪决:(一)侵吞公款至300元以上者;(二)受贿至50元以上者;(三)将内部秘密报告敌方者;(四)乱烧乱杀者;(五)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有据者。”1930年,上杭县苏维埃政府通过了《裁判条例》,规定“侵吞公款50元以上者处死”,可知制度之严厉。1930年6月14日,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第十五号布告,规定“粮食调剂局筹借之款,无论何人不准移作别用,如有侵吞此款十元以上者,即行枪决以儆效尤。”闽西苏维埃政府常委兼粮食部长林延平以私人名义向商人筹款200余元,并向上杭庐丰区政府借款50元,严重违反财政纪律。1930年6月,林延平被闽西苏维埃政府剥夺代表资格,撤销其执委常委及粮食部长职务,追缴其贪污款项并扣留查办。

1651738168468440.jpg

《红色中华》对工农检察委员会查办贪污案件的报道

厉行节约是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的财政方针,闽西苏区作了最早的表率。1930年3月,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《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》规定:“各级政府办事人员每月伙食不得超过4.50元,零用钱每月暂定2元。”1931年9月3日颁布的《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九十五号——财政问题》规定:“各级政府办公的费用,在这现在财政困难情形之下,须尽量节省,工作人员须规定额数,不得随便安插闲员,所有群众团体,除少先队儿童团以外,一概不得在政府预算内开支。”闽西苏区各级政府坚持做到不浪费一文钱,“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革命战争”已成为苏区干部的自觉行动,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带头节约经费的号召,大规模开展节省经费运动,开展节约竞赛活动,为苏区财政节约了大量经费,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战争。

1933年12月15日,毛泽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签署了《关于严惩贪污浪费行为》第二十六号训令,训令对犯有贪污及浪费行为的苏维埃机关、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制定了明确的惩治标准:“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,处以死刑;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,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;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;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……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。”当天的《红色中华》还发表了中共中央工农检察部的指示信《怎样检举贪污浪费》。随着这些文件和指令的公布实施,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在全苏区广泛开展起来。

闽西是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,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治国理政的实践地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前,闽西苏区政府在建立红色政权的同时,凭借着大胆实践、勇于创新的精神,在财政管理领域实现了零的突破,率先进行规范和统一财政的探索和实践,特别是建立了统一的财政预决算制度和税收制度。闽西苏区局部地区的地方性财政统一工作,为建立中央一级财政奠定了坚实基础,为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借鉴,闽西苏区成为统一财政的先行区,标志着我党领导下的红色财政管理的特色初步形成,成为共和国财政的摇篮。

1931年11月,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成立后,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下设财政人民委员部,闽西苏区创始人之一的邓子恢出任首任财政部长,主管中央苏区的财政工作。同时又从闽西苏区调任大批财税干部到中央财政部任职,如财政部国库局局长兼公债局局长张慕尧,国家银行会计科长、国库处长、业务处长曹菊如,国家银行福建分行长赖祖烈,国家银行调查处处长黄亚光,他们将闽西苏区财政统一经验向全苏区推广,通过采取自上而下建立财政系统,统一税收、统一收支、统一会计、统一预决算和统一国库等手段,逐步把中央苏区的财政推上规范发展的轨道,最终实现整个中央苏区财政的统一。

闽西苏区在革命战争中率先摸索建立起来的统一财政的规章制度,构成了苏维埃共和国国家的财政机器。毛泽东对闽西苏区统一财政的创举给予了高度赞扬,在纪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一周年的报告中指出:“在财政方面,由于正式颁布财政条例,实行财政统一,严厉消灭过去财政上各自为政的现象,确定会计年度实行预算决算制度,整理税收,树立财政基础,从而保证了红军反‘围剿’战争所必须的给养”。


版权所有: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各设区市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史方志部门
闽ICP备案号(闽ICP备20005811号)
技术支持:东南网